企业信息

    上海沙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7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机构
    成立时间:2012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金桥镇 王家桥村 世纪大道1500号
  • 姓名: 袁阳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拉萨医用口罩CE认证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 发布日期:2020-12-30
  • 阅读量:133
  • 价格:999.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浦东金桥王家桥村  
  • 关键词:拉萨医用口罩CE认证

    拉萨医用口罩CE认证详细内容

    一、MDR的主要变化
    1.扩大了应用范围
    2.提出了新的概念和器械的定义
    3.细化了医疗器械的分类
    4.完善了器械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
    5.加强对技术文件的要求
    6.加强器械上市后的监管
    7.完善临床评价相关要求
    8.提出Eudamed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
    9.提出器械的可追溯性(UDI)
    10.对NB提出严格的要求
    二、对NB提出的严格要求
    对“公告机构”,新版MDR花费大篇幅对其进行职能和要求进行描述;各NB需按照附录VII的要求重新申请MDR的三方审核的授权
    三、MDR适用范围扩大
    新MDR不仅包含了MDD及AIMDD涵盖的所有产品;还覆盖专门用于器械的清洁、消毒或灭菌的器械,以及Annex XVI列举的无预期医疗目的的产品,如美瞳、面部填充或注射、纹身、皮肤改善和美容等产品。
    包含某些药械结合产品,详细请见Article1(8,9)。
    包含某些由非活性或处理为非活性的人类来源组织或细胞物制造的特定产品。
    包含声称仅具有美容目的或另一种非医疗目的,但在功能和风险特征方面类似于医疗器械的特定产品组
    声明纳米材料器械属于MDR范围,且要接受为严格的评估程序。
    包含发射离子辐射的器械和医疗用途的软件。
    四、MDR提出了新的概念和器械的定义
    MDR中增加了很多新的概念,从MDD中的14个概念,增加到现在的71个,如增加了一些临床试验方面和上市后监管方面的概念,如 “recall ,withdraw ,serious incident, clinical consent, clinical benefit(召回、撤回、严重事件、临床同意、临床受益)”.详情请见Article2
    五、器械的分类变化
    从MDD到MDR,器械仍分为四大类:I类、I*类(Is(一类灭菌)/Im(一类测量)/Ir(一类可重复使用))、IIa类、IIb类、III类,其中一类中可重复使用器械归属为I*类。
    MDD中与分类相关是93/42/EEC中的 Annex IX 和相应的指南MEDDEV 2. 4/1 Rev. 9;新的MDR中Article51和Annex VIII 详细阐述了产品的分类信息。主要变化是由MDD的“18条”,改为MDR的“22条”。
    器械类型 MDD MDR
    NON-INVASIVE DEVICES Rule 1- Rule 4 Rule 1-Rule 4
    INVASIVE DEVICES Rule 5-Rule 8 Rule 5-Rule 8
    ACTIVE DEVICES Rule 9-Rule 12 Rule 9-Rule 13
    SPECIAL RULES Rule 13-Rule 18 Rule 14-Rule 22
    Rule1-Rule 4: NON-INVASIVE DEVICES非侵入性器械
    Rule3: 增加了用于体外直接从人体或人类胚胎取外使用的人体细胞、组织、气管,然后再植入或注入体内,此类器械为III类。
    Rule 5-Rule 8:INVASIVE DEVICES侵入性器械
    Rule 8:在原来的基础上添加了:有源植入器械或其相关附件,植入物或心脏修补网状织物,完整或部分关节置换物,直接与脊柱接触的椎间盘置换植入物为III类。
    Rule 9-Rule 13:ACTIVE DEVICES有源器械
    Rule9: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目的释放电离辐射的有源器械”以及“用于控制、监测或直接影响有源植入式器械”,这两大类器械均为II b类。
    Rule11:新添加,提出用于提供诊断或**目的决策信息和监测生理过程的软件,均为II a类;其他软件类为I类。
    Rule 14-Rule 22:SPECIAL RULES特殊规则
    Rule14:进一步完善了“自人体血液或血浆的医疗产品”分类的要求。
    Rule 18:进一步完善“利用非活性或处理为非活性的人体或动物源组织或细胞或其他物制成的器械”的分类要求。
    Rule19:添加对纳米材料器械的分类要求。
    Rule20:添加了通过吸入方式,与身体孔口相关的侵入器械的分类。
    Rule 21:添加了引入人体可吸收物质到人体的器械。
    Rule22: 添加了具有集成或合并诊断功能的有源**器械的分类。
    此外还删除了MDD中对血袋的单独分类。
    六、器械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
    由MDD中Annex 1 ESSENTIAL REQUIREMENTS 进一步完善为“ANNEX I GENER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从原来的13个条款增加到现在的23个,同时MDD中 Article 13: Information supplied by the manufacturer 在MDR中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 “CHAPTER III REQUIREMENTS REGARDING THE INFORMATION SUPPLIED WITH THE DEVICE”。细化了多条性能要求,强调将风险分析和管理贯穿于设计和生产、销售、上市后监管等整个产品周期中。
    七、技术文件的要求
    MDR中添加了对技术文件内容的要求;且明确指出上市后监管计划和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都是技术文件的一部分,并要求依据上市后监管体系收集的资料对技术文件中相应信息进行更新。
    八、技术文件的基本内容
    器械说明与性能指标
    包括变型和附件包含器械说明与性能指标,以及引用的前代和类似器械的信息。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设计与制造信息
    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
    包含其符合附录I提供的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的证明资料。
    风险利益分析和风险管理
    产品验证与确认
    临床前和临床数据(包含临床评价计划/报告,PMCF计划/报告);以及针对含药器械、人体/动物来源组织或其物制备的器械、引入人体并被吸收器械、具有测量功能器械等的相关附加信息
    九、上市后监管的技术文件
    AnnexIII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ON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详细说明了要按照Article83-86 编写上市后监管的文件,包含上市后监管计划、上市后监管报告或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
    十、符合性声明文件
    ANNEX IV 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详细说明了“符合性声明”文件包含的内容。
    十一、加强器械上市后监管体系
    Chapter VII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VIGILANCE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着重说明上市后监管、警戒和市场监管。
    建立、实施和维护上市后监管体系(见Article83)。
    强调上市后监管体系贯穿整个生命周期,并不断更新。
    建立“上市后监管计划”(见Article84),具体内容见Annex III。
    I类器械编写“上市后监管报告”(见Article85)。
    IIa、IIb和III类器械编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见Article86)。
    PSUR需定期更新并作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
    建立警戒和上市后监管电子系统(见Article 92)。
    在整个器械使用寿命期间,依据实施PMCF后取得的临床数据对临床评价及技术文件进行更新(Annex XIV part B)。
    十二、完善临床评价相关要求
    新法规提出:
    要求根据Article61和附录XIV partA执行、评估、报告和更新临床评价资料;
    提出对特定III类和IIb类器械,CER中要考虑咨询*小组的意见;
    对植入和III类器械,提出考虑临床研究;
    要求CER按照PMCF取得数据进行更新;
    针对III类和可植入器械,提出了CER更新的频率;
    明确证明实质等同性需考虑的特点;
    要求其与风险管理的相互作用
    十三、Eudamed数据库
    新法规提出:
    明确欧洲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建立目的和包含的信息(Article 33);
    信息的公开性:
    要求III类器械和植入式器械,安全和临床性能信息通过Eudamed向公众开放。
    十四、提出器械的可追溯性(UDI)
    除定制和研究器械外,其他器械均需建立UDI系统;
    UDI信息体现在标签或包装上(不包含集装箱);
    UDI-DI信息需要载明于符合性声明中(见Article27);
    Annex VI Part B提出UDI-DI包含的信息;
    可植入、重复使用、软件、可配置器械的UDI有特殊要求(见Annex VI Part C)
    包装或标签上UDI实施的时间见Article123 (f)。
    UDI 发行实体由欧盟会*。
    过渡性:Article 120指出“在会根据*27(2)条*发行实体前,GS1、HIBCC和ICCBBA应被视为*的发行实施
    拉萨医用口罩CE认证
    一、MDR的主要变化
    1.扩大了应用范围
    2.提出了新的概念和器械的定义
    3.细化了医疗器械的分类
    4.完善了器械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
    5.加强对技术文件的要求
    6.加强器械上市后的监管
    7.完善临床评价相关要求
    8.提出Eudamed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
    9.提出器械的可追溯性(UDI)
    10.对NB提出严格的要求
    二、对NB提出的严格要求
    对“公告机构”,新版MDR花费大篇幅对其进行职能和要求进行描述;各NB需按照附录VII的要求重新申请MDR的三方审核的授权
    三、MDR适用范围扩大
    新MDR不仅包含了MDD及AIMDD涵盖的所有产品;还覆盖专门用于器械的清洁、消毒或灭菌的器械,以及Annex XVI列举的无预期医疗目的的产品,如美瞳、面部填充或注射、纹身、皮肤改善和美容等产品。
    包含某些药械结合产品,详细请见Article1(8,9)。
    包含某些由非活性或处理为非活性的人类来源组织或细胞物制造的特定产品。
    包含声称仅具有美容目的或另一种非医疗目的,但在功能和风险特征方面类似于医疗器械的特定产品组
    声明纳米材料器械属于MDR范围,且要接受为严格的评估程序。
    包含发射离子辐射的器械和医疗用途的软件。
    四、MDR提出了新的概念和器械的定义
    MDR中增加了很多新的概念,从MDD中的14个概念,增加到现在的71个,如增加了一些临床试验方面和上市后监管方面的概念,如 “recall ,withdraw ,serious incident, clinical consent, clinical benefit(召回、撤回、严重事件、临床同意、临床受益)”.详情请见Article2
    五、器械的分类变化
    从MDD到MDR,器械仍分为四大类:I类、I*类(Is(一类灭菌)/Im(一类测量)/Ir(一类可重复使用))、IIa类、IIb类、III类,其中一类中可重复使用器械归属为I*类。
    MDD中与分类相关是93/42/EEC中的 Annex IX 和相应的指南MEDDEV 2. 4/1 Rev. 9;新的MDR中Article51和Annex VIII 详细阐述了产品的分类信息。主要变化是由MDD的“18条”,改为MDR的“22条”。
    器械类型 MDD MDR
    NON-INVASIVE DEVICES Rule 1- Rule 4 Rule 1-Rule 4
    INVASIVE DEVICES Rule 5-Rule 8 Rule 5-Rule 8
    ACTIVE DEVICES Rule 9-Rule 12 Rule 9-Rule 13
    SPECIAL RULES Rule 13-Rule 18 Rule 14-Rule 22
    Rule1-Rule 4: NON-INVASIVE DEVICES非侵入性器械
    Rule3: 增加了用于体外直接从人体或人类胚胎取外使用的人体细胞、组织、气管,然后再植入或注入体内,此类器械为III类。
    Rule 5-Rule 8:INVASIVE DEVICES侵入性器械
    Rule 8:在原来的基础上添加了:有源植入器械或其相关附件,植入物或心脏修补网状织物,完整或部分关节置换物,直接与脊柱接触的椎间盘置换植入物为III类。
    Rule 9-Rule 13:ACTIVE DEVICES有源器械
    Rule9: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目的释放电离辐射的有源器械”以及“用于控制、监测或直接影响有源植入式器械”,这两大类器械均为II b类。
    Rule11:新添加,提出用于提供诊断或**目的决策信息和监测生理过程的软件,均为II a类;其他软件类为I类。
    Rule 14-Rule 22:SPECIAL RULES特殊规则
    Rule14:进一步完善了“自人体血液或血浆的医疗产品”分类的要求。
    Rule 18:进一步完善“利用非活性或处理为非活性的人体或动物源组织或细胞或其他物制成的器械”的分类要求。
    Rule19:添加对纳米材料器械的分类要求。
    Rule20:添加了通过吸入方式,与身体孔口相关的侵入器械的分类。
    Rule 21:添加了引入人体可吸收物质到人体的器械。
    Rule22: 添加了具有集成或合并诊断功能的有源**器械的分类。
    拉萨医用口罩CE认证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EU Representative,欧代,EC REP,EU REP)简介
    参考文件
    MEDDEV 2.5/10
    GUIDELINE FOR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是指由位于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境外的制造商明确*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为了更好地保护欧盟的消费者和环境,欧盟的法律要求,为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制造商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加贴了CE标志的产品必须标有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络地址;如果制造商来自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以外的国家,其产品必须同时标有制造商和制造商的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和联络地址。
    2.欧代职责:
    法规*I章 *35条
    对于欧盟以外的制造商,授权代表在确保此类制造商生产的器械符合性,以及作为其在欧盟建立的联系人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鉴于这种关键作用,若欧盟以外的制造商未遵守其一般义务,出于执法目的,其授权代表依然应当对有缺陷的器械负法律责任。
    本法规规定的授权代表的法律责任并不影响*85/374/EEC号指令的规定,因此授权代表应对进口商和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
    应在书面指令中确定授权代表的职责。鉴于授权代表的角色,应明确规定其应满足的要求,包括提供满足资格条件的人员的要求,此类资格条件应与制造商处负责法规符合性的人员的资格条件类似。
    法规*II章 *11 条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应执行其和制造商间授权同意的*任务。授权代表应根据要求向主管机构提供授权书副本。
    授权书应要求且制造商应协助授权代表至少执行相关器械的以下任务:
    (a) 核实已拟定符合性和技术文件的欧盟声明,且在适当时核实制造商已实施适当符合性评估流程。
    (b) 保留一份可用的技术文件、欧盟符合性声明副本。如适用,保留一份包括所有修订和补充的相关证书副本,并按照*56 条,在*10(8)条*时期,由主管机构签发;
    (c) 遵守*31 条规定的注册义务,并核实该制造商已遵守*27 和29 条规定的注册义务;
    (d) 响应主管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文档,采用相关成员国确定的欧盟语言,证明器械符合要求;
    (e) 向制造商转达,授权代表具有其经营样品注册地成员国主管机构的所有要求,或访问器械,并核实主管机构收到样品或可访问器械;
    (f) 配合主管机构采取的任何预防或纠正措施以消除或,如不可行,降低由器械导致的风险;
    (g) 立即通知制造商来自医护专业人员、患者和使用者与有关*器械可疑事件的投诉和举报;
    (h) 如制造商违反本法规义务,则终止授权书。
    在不影响本条*4 段的情况下,当所有成员国的制造商都未确立,且未遵守*10 条规定义务时,授权代表应与制造商一样为缺陷器械承担法律责任,并一样负有共同连带责任。
    根据*3 段(h)点所述的理由终止任务的授权代表应立即将任务的终止和原因通知其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适当时也可通知参与该器械符合性评估的公告机构。
    拉萨医用口罩CE认证
    一.医疗器械CE认证(MDD指令)概述
    欧盟为消除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建立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以确保人员、服务、资金和产品(如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在医疗器械领域,欧盟会制定了三个欧盟指令,以替代原来各成员的认可体系,使有关这类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协调一致。
    这三个指令分别是:
    1. 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AIMD, 90/335/EEC),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泵等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AIMD于1993年1月1日生效。过渡截止期为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 活体外诊断器械指令(IVD),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活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该指令目前仍在起草阶段,可能于1998年末或1999年初正式实施。
    3. 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适用范围很广,包括除有源植入性和体外诊断器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医疗器械,如无源性医疗器械(敷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接触镜、血袋、导管等);以及有源性医疗器械,如核磁共振仪、超声诊断和治疗仪、输液泵等。
    二.医疗器械CE认证(MDD指令)核心要求:
    (一)基本要求(总要求)
    a)安全性(任何风险与器械提供的益处相比较,必须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故亦称风险分析);
    b)风险的可预防性或被消除性,至少应给予警告(报警系统或警戒报警系统);
    c)性能符合性(产品的基本要求);
    d)器械性能和安全的效期(器械的安全和性能必须在器械的使用寿命内得到保证。);
    e)器械的储存和运输(应保证器械在合理的运输、储存条件下不受影响)。
    (二)基本要求的具体包括如下14条:
    1. 器械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按照其预定和条件使用,器械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操作者或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使用时的潜在危险与患者受益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但应具有高水平的防护办法。
    2. 生产者的设计和制造方案,必须考虑在现有工艺技术条件下遵守安全准则、生产者应:
    首先:应尽可能降低甚至避免危险
    其次:对无法避免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括安装报警装置;
    *后,告知用户所提供防护措施的弱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险。
    3. 器械必须取得生产者期望获得的功能。器械设计制造和包装应有利于条(2)(A)D多规定的各项功能的发挥。
    4. 在生产线者确定的器械使用寿命期内,在正常使用可能出现的压力,第1、2、3款所指的各项性能应保持稳定,不能危害医疗环境、危害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健康。
    5. 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保证,器械的性能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只要遵守有关规定不会发生根本逆变。
    6. 的大小同器械的使用性能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
    7. 化学、物理和生物性能
    8. 感染和微生物污染。
    9. 组装和环境因素
    10. 检测器械
    11. 辐射防护
    12. 带有能源或与其他能源相连接的器械
    13. 生产者提供的操作信息
    14. 如果需要根据医疗数据确定器械是否满足基本要求,如*六款的情形,有关数据必须按照附录Ⅹ的规定取得。
    三.医疗器械CE认证(MDD指令)产品分类
    医疗器械指令附录九中详定18条规则,按医疗产品的危险程度,将产品分为Ⅰ类、Ⅱa类、Ⅱb类、Ⅲ类。
    产品分类规则:
    1、规则应用由器械的预期使用目的决定;
    2、如果器械是和其它器械配合使用,分类规则分别适用于每种器械;
    3、附件可以和其它一起使用的器械分开单独分类;
    4、启动或影响某种器械的软件与器械属于同一类型。
    分类准则:
    时 间: 暂时 (<60分钟)、短期(<30天)、长期(>30天)
    创伤性:非创伤、通过孔径创伤,外科创伤 、植入。
    适用位置:循环、**神经系统,其它地方。
    能量供应:无源,有源。
    规则1~4、所有非创伤性器械均属于I类,除非他们:
    用于储存体液(血袋例外) II a类
    于Ila类或更高类型的有源医疗器械类 II a类
    改变体液成分 II a/II b类
    一些伤口敷料 II a/II b类
    规则5、侵入人体孔径的医疗器械
    暂时使用(牙科压缩材料、检查手套) I类
    短期使用(导管、隐形眼镜) II a类
    长期使用(正常牙线) II b类
    规则6-8、外科创伤性器械
    再使用的外科器械(钳子,斧子) I类
    暂时或短期使用(缝合针。外科手套) 11a类
    长期使用(假关节,眼内晶体) II b类
    与循环系统(CCS)或**神经系统接触的器械 III类
    规则13、与医用物质结合的器械(含杀的避孕套、含抗生素的牙髓材料) III类
    规则14、避孕用具(避孕套、帽 II b类 ) II b/III类 (内避孕器III类)
    规则15、清洗或消毒的器械
    医疗器械(内窥镜消毒) II a类
    接触镜(消毒液、护理液) II a类
    规则16、用于记录X射线图象的器械(X光片) II a类
    规则17、利用动物组织的器械(生物)心脏瓣膜、肠线、胶原) III类
    规则18、血袋 II b类
    规则9、给予或交换能量的**器械 II a类
    (肌肉器、电钻、皮肤光疗机、助听器)一一种潜在危险方式工作的 IIb类
    (婴儿培养箱、高频电刀、超声碎石机、X光机)
    规则10、诊断器械
    提供能量(核磁共振,超声诊断仪) II a类
    诊断/监视体内放射药物分布 II a类
    (r照相机、正电子发射成像仪)
    诊断/监视生理功能(心电图、脑电图) II a类
    危险情况下监视生理功能 II b类
    (手术中的血气分析仪)
    发出电离辐射(X射线诊断议) II b类
    规则11 控制药物或其他物质进出人体的有源器械 II a类
    (吸引设备、供给泵)
    如以一种潜在危险方式工作 II b类
    (麻醉机、呼吸机、透析机、高压氧舱)
    规则12.所有其他有源医疗器械属于I类
    (观察灯、牙科椅、轮椅、牙科用**灯、记录处理观察诊断图象用的有源器械)
    四.医疗器械CE认证(MDD指令)技术文档(TCF)要求
    “技术文档"是欧盟医疗器械指令中很重要的一个事项,它的目的是要求企业准备充份的技术资料和证明,供主管机关抽查,或发生诉讼纠纷时使用。医疗器械指令MDD 93/42/EEC要求"技术档案"可能包含下列项目:
    A. 企业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B. 企业简介及欧洲授权代表名称、联系方式
    C.CE符合性声明(或称自我保证声明,若该产品是和其它设备联合运用,则应有整体符合基本要求的证明材料)
    1. 产品名称、分类及引用标准条款的简要描述
    2. 产品概述(包括类型和预期用途)
    a) 产品的历史沿革
    b) 技术性能参数
    c) 产品配合使用的附件、配合件和其它设备清单
    d) 产品的图示与样品
    e) 产品所用原材料及供应商
    3. 使用该产品的调和标准/或其它标准
    4. 风险分析评估结论和预防措施(ISO14971产品服务危险分析报告)
    5. 生产质量控制
    a) 产品资料和控制文档(包括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b) 产品的灭菌方法和确认的描述
    c) 灭菌验证
    d) 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e) 产品稳定性和效期的描述
    6.包装和标识
    a) 包装材料说明
    b) 标签
    c) 使用说明书
    7. 技术评价
    a) 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文献
    b) 技术概要及*观点
    8. 潜在风险评价
    a) 产品潜在风险测试报告及相关文献
    b) 潜在风险的概要及*观点
    9. 临床评价
    a) 产品临床测试报告及相关文献
    b) 临床使用概述及*观点
    附录1、产品出厂检测报告
    附录2、产品型式检测报告
    附录3、基本要求检查表
    注:
    1. 临床研究(包括:物理性能,生化、药理 、药动及毒性研究,功效测试,灭菌合格证明,药物相容性等)
    2. 生物兼容性测试(A)EN30993 部分要求:细胞毒性、感光性、-皮内反应、急性全身中毒、致热性、亚急性中毒、遗传毒性、植入溶血性;B)支持测试:慢性 中毒、致性、再生性/生长性、生物动因退化。)
    3. 临床资料(需要临床研究或描述临床研究)
    4. 包装合格证明(EN868)
    5. 标签、使用说明(EN980、EN1041)
    6. 结论(设计档案资料的接受、利益对应风险的陈述)

    -/gbagghd/-

    http://song520521.cn.b2b168.com
    欢迎来到上海沙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站, 具体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世纪大道1500号,联系人是袁阳。 主要经营SUNGO集团专注于MDRCE认证、FDA注册和FDA510K、欧盟自由销售证明、FDA验厂、CE临床评估报告、欧盟授权代表和欧盟注册等,经验丰富,值得信赖,欢迎广大客户来电咨询。。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500 - 1000 万元。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MDRCE认证,FDA注册和FDA510K,欧盟自由销售证明,FDA验厂,CE临床评估报告,欧盟授权代表和欧盟注册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