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专业办理医疗产品出口欧盟、美国、中东南美等国家的各种认证:
TUV莱茵,TUV南德,***等CE认证,全套CE技术文件编订, CE*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编写,欧盟授权代表,欧盟自由销售证书,ISO13485:2016,医疗器械单一审核程序(MDSAP)审核、美国FDA注册(含FDA510K申请), FDA QSR820验厂辅导及整改,FDA警告信应对&RED LIST REMOVAL/QSR820体系辅导/OTC验厂辅导及整改,英国BRC认证咨询,BSCI验厂辅导;口罩NELNSON(尼尔森)检测:(EN 14683检测、BFE检测,VFE检测、PFE检测)、手术衣EN13795测试、防护服type5/6 (PPE认证咨询(89/686/EC个人防护指令辅导)。
阶段0:确定临床评估的范围及计划
临床评估开始之前,制造商应根据基本要求,需要从临床角度及器械历史及性质定义评估的范围及计划。
阶段1:相关数据的识别
用于临床评估的数据总的来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制造商生成和持有的数据以及文献中的数据。其中,制造商生成和持有的数据包括:
(1)所有的上市前的临床研究;
(2)制造商在欧洲或其他国家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以及PMS项目;
(3)相关的临床前研究。
阶段2:相关数据的评估
为了确定阶段1获得的数据是否有价值,评估者应评估每一份文件对其临床性能和临床安全性的贡献。为了确保系统公正的评价数据,评估者在评估之前应当建立一个评估计划,用于确定评估过程和标准。
阶段3:临床数据分析
数据分析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确定当器械按其预期目的使用时,评估可供医疗器械使用的的数据集是否能证明符合器械临床性能和临床安全的基本要求。为证明符合性,评估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使用合理的方法;
(2)综合分析;
(3)考虑是否有增加临床研究及其他措施的必要;
(4)确定PMCF的需求。
阶段4:撰写临床评价报告 (可提供代理编写或更新:TUV南德/TUV莱茵/***/BSI/KIWA等公告机构要求的欧盟*四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评估报告、CE整套技术文件编订服务。)
对于所有的评价结果,将以报告的形式输出,即为临床评价报告。临床评价报告总结并汇总了所有相关的临床数据,并在技术文档的其他部分进行了记录或参考。
5、谁应该实施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应由合适的个人或团队进行。
制造商定义评价者的需求;
a)制造商应能够通过参考他们的资格和经验,来证明对评估者的选择,并为每一个评价者提出一个利益声明。
b)作为一般原则,评价者应具备以下知识:
●研究方法学(包括临床试验设计和生物统计学)
●信息管理(例如学科背景或图书馆员资格;相关数据库经验)
●法规需求
●医学写作(如有关科学或医学方面的研究生经验;有医学写作、系统复习和临床数据评估方面的培训和经验。
c)对于评估中的特定设备,评估者应该添加以下知识:
●器械的技术和应用
●诊断和管理的条件拟被设备、医疗替代品的知识、**标准和技术诊断或管理(例如相关医学专业的临床*)
d)评价者应该在相关领域具有以下培训和经验:
●在相关领域接受高等教育的学位和5年的专业经验;或
●如果没有相关学位,需要10年的专业经验。
2.10 主要变化之十:售后监督和售后临床跟踪
*四版指南强调了临床评估、售后监督和售后临床评估的关系。
附录12强调了公告 机构需要确认PMCF被很好的策划了,以及依据所收到的数据来描述其满足CER。
2016年6月,欧盟会(European Commission)发布了*四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指导原则(MEDDEV 2.7.1 Rev.4)。和2009年*三版的指导原则相比,直观的变化就是文件的页数从46页变为了65页,更新的版本不仅包含了新的要求,还有对以前要求的进一步细化,扩展和澄清,同时还有一些举例以帮助生产商实施临床评价
MEDDEV2.7/1从性质上来说是一份指导原则,所以它没有所谓的“生效日期”,由每一个公告机构自行决定*三版的失效日期及*四版的实施日期。目前大多数的公告机构如TUV南德(NB 0123)已经不再接受基于*三版指导原则的临床评价报告;之前按照*三版完成临床评价获得CE证书的产品也会在监督审核的时候被要求按照*四版进行补充评价即更新撰写。
此外,该指导原则的发布时间碰巧在2016年6月15日MDR(草稿)文本发布之后,所以指导原则的要求也与新法规的临床评价的要求较为接近。所以该指导原则也可以作为向新法规过渡的一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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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主要变化之四:确定技术发展水平
*四版临床评估指南对于设备的技术发展水平和处理方式的建立和文件化,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描述。这包括确定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以及被宣称的比对器械,行业的基准器械,或者其他的类似器械;需要包括风险和收益的分析。
2.5 主要变化之五: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版临床评估指南非常强调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包括从统计学考虑。这贯穿于整个指南文件规定的阶段,包括影响数据完整性的因素,数据的客观性和权重,文件搜集的方法,数据的评估和权重,数据是否阐述了符合性的分析。
2.6 主要变化之六:比对器械
*四版临床评估指南对于评估器械和比对器械的等效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特别强调对于比对器械的数据的可获得性。需要从临床数据、技术参数、生物性能三个方面逐一比对,确保所有比对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2.7 主要变化之七:比对器械的数据获得
*四版临床评估指南要求公告机构对于企业是否能够获得比对器械的数据进行挑战,这个被认为是法规的一个转折点,这要求制造商需要有一个被允许接触竞争对手的器械数据的协议。
2.8 主要变化之八:什么时候需要临床试验
*四版临床评估指南附件2详细描述了器械的风险以及制造商怎么决定是否具备了充分的临床证据。
2.9 主要变化之九:风险‐收益
附件7提供了详细的指南,对于器械的安全性和性能表述;
附件7.2讨论了风险和收益分析,包括对于风险和收益的量的评估,以及总体评价。交付后的数据价值,以及可能会影响统计有效性行的因素等。
2.10 主要变化之十:售后监督和售后临床跟踪
*四版指南强调了临床评估、售后监督和售后临床评估的关系。
附录12强调了公告 机构需要确认PMCF被很好的策划了,以及依据所收到的数据来描述其满足CER。
临床评价报告的内容
• 1/ 器械的性能测试报告;
• 2/ 器械的依据协调标准进行的测试报告;
• 3/ 器械PMS数据;
• 4/ 器械的PMCF的数据;
• 5/ 文献资料中搜集到的器械安全和性能的数据;
• 6/ 比对器械的数据。
• 器械的比对数据不一定是必须的,如果没有比对器械,那么在文献资料搜集的部分需要
提供更多更详细的数据资料来证明其结论。
按照MDR法规要求。关键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EN ISO13485:2016
产品的型式试验 TYPE TESTING
产品的技术文件 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S
要满足这些要求,通常需要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咨询师的协助。本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咨询师队伍可以为贵司提供这些服务,包括:
协助贵司建立/升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将MDR法规的内容整合进去
协助贵司确定产品的欧盟协调标准,确认检测实验室的,样品准备以及检测不合格整改的研讨
按照MDR要求协助贵司准备技术文件,包括风险分析报告,临床评估资料,基本要求检查表等
协助贵司按照欧盟的要求修订说明书和标签,使其满足出口的要求。
当公告机构现场审核或者文件审核开具不符合时,我们提供整改指导服务,确*整改验证。
项目背景()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9 年4 月5 日签发的关于医疗器械*2019/745 号法规, 修订了*2001/83/EC 号指令,*178/2002 号(EU)法规和*1223/2009 号(EU)法规,并废除了理事会*90/385/EEC 号和*93/42/EEC 号指令.
MDR实施之后,在三年过渡期内仍然可以按照MDD和AIMDD申请CE证书并保持证书的有效性。依据Article 120 clause2 的规定,过渡期内NB签发的CE证书继续有效。至2020年5月26日,MDR法规将全面强制实施。至2022年5月26日IVDR法规将全面强制实施。至2014年,MDD/ AIMD证书全部失效。
MDR新法规变化
1)扩大了应用范围
2)提出了新的概念和器械的定义
3)细化了医疗器械的分类
4)完善了器械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
5)加强对技术文件的要求
6)加强器械上市后的监管
7)完善临床评价相关要求
事故对于患者意味着伤害,对于企业的生存也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因此,临床评估的设计和临床数据的收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制造商不清楚什么是欧盟法规所要求的临床评估,什么样的临床数据能满足欧盟的法规要求。
欧盟*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指南主要变化
a)临床报告更新的频率
b)报告编写人和评价人的
c)评价报告需要有明确的可测量的目标
d)确定技术发展水平
e)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f)比对器械
g)比对器械的数据获得
h)什么时候需要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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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欧盟MDR解答
1.MDR何时生效?
2019年5月5日,欧盟正式发布了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2019年5月25日,MDR正式生效。
医疗器械指令MDD(93/42/EEC)和有源植入类医疗器械指令AIMDD(90/385/EEC)被医疗器械法规MDR(EU 2019/745)取代,法规过渡期为3年。
制造商应在过渡期内更新技术文件和流程以满足法规要求。具体可以参阅法规Article 120中若干过渡条款的要求。
2.MDR的新要求是否可以延后执行?
不可以, MDR覆盖的所有产品都必须满足新法规的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MDR要求的产品不可在欧盟上市。
3.证书未在过渡期结束前签发怎么办?
对于持有符合MDD或AIMDD的CE证书的制造商,将有3年的过渡期来满足MDR的要求。
4.在过渡期按照MDD和AIMDD签发的CE证书,在正式生效日期(2020年5月26日)后将继续有效,但有效期多不能**过4年。而在过渡期结束后的证书有效性取决于法规Article 120 clause 3所述规定。
如果您符合MDD的CE证书在过渡期内失效,且又未在过渡期内取得符合MDR的CE证书。那么你的产品必须从欧盟市场退出,直到产品获得符合MDR的CE证书才可重新上市。
5.公告机构何时开始按照MDR进行符合性评审?
所有公告机构需要获得欧盟主管当局的认可后,才能按照MDR进行审核。
6.对于QMS是否符合MDR的要求,有具体的截止日期嘛?
无论是已满足医疗器械指令(MDD)要求的医疗器械,还是未满足MDD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法规(MDR)认证都需要符合MDR的要求。
MDR要求制造商能够展现出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因此,要满足MDR的认证要求,您必须按照法规Article 120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建立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7.新MDR对分包方(contract manufacturers)有什么影响?
如果分包方要为他们所服务的制造商承担责任,那么他们必须全面遵守法规要求。
如果分包方不需要为他们所服务的制造商承担责任,那么他们仅需代表制造商接受审核,包括飞行检查。
8.MDR涵盖哪些产品?
MDR包含了MDD及AIMDD涵盖的所有产品。新法规扩大了应用范围,覆盖一些非医疗用途的产品,如美瞳、面部填充或注射、吸脂减肥、皮肤改善和美容等产品。具体可参阅MDR中的Annex XVI。
9.产品分类是否有变化?
MDR对于产品的分类规则有一些变化,应用范围比MDD和AIMDD的范围更广。具体可参阅MDR中的Annex VIII。
10.IIb类植入式医疗器械的符合性评估程序是否有变化?
IIb类植入式医疗器械需要有特定产品证书(product specific certificates)——具体内容可参见医疗器械法规MDR Annex IX或Annex X 。此证书上需要显示产品的UDI。此类产品在欧盟上市前,如证书信息有变更,必须通过公告机构的审核。
11.IIb类植入式医疗器械的技术文档评估可以按照通用产品组中抽样原则进行嘛?
MDR指出IIb类植入式医疗器械需要通过详细的技术文档审核,类似于MDD中III类产品的技术文件要求。因此抽样的方案是不可行的。
12.III类产品的5年换证审核是由欧盟会审核,还是由发证的公告机构审核?
如果产品没有实质性的变化,5年的换证审核不需要由欧盟会审核。如产品有重大变更,则需要欧盟会的介入。
13.MDR涵盖的产品是否可以申请自我声明?
MDR中对于I类(非测量、非灭菌、非重复使用的产品)可以使用自我声明。
14.对于I类可重复使用的产品,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文件以证明产品的清洁?
除了产品的清洁说明书和相关确认文件,公告机构的审核还包括其他方面,如消毒、灭菌、保养和功能测试。更多信息,可参见MDRArticle 52 。
15.对照器械(equivalent device)是否需要进行ISO 10993测试?
有可能。从生物学角度来看,这取决于此器械和对照器械实质等同的程度。此外还需注意的是,MDR有与器械生物安全性相关的、独立的安全和性能要求,此要求也可能需要器械按照ISO 10993进行测试。
16.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是否会纳入临床评价报告(CER)?
MDR要求临床评价需要根据上市后监督(PMS)的数据定期更新。但是,将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纳入临床评价报告(CER)并非强制。应使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所基于的上市后监督(PMS)数据来更新临床评价报告(CER)。
17.MDR对药械组合产品的要求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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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应满足的要求-Annex VII
• MDR对NB的要求更加严格
• NB的授权和监管由多个国家主管当局联合组成的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 NB必须要有自己的审核*团队,新法规下对外聘*的做法将有所限制;
• NB必须要有自己的临床*,而不能仅靠外部临床*进行相关审核。
• 新法规生效后, NB将按照新的要求重新授权,不符合要求的NB将会被淘汰。
• 对于已经取得CE证的企业,应密切关注其NB的新授权以及授权范围!!
MDR&IVDR修订要点
1) 强化符合性评审程序, 临床试验和临床评估, 警戒系统和市场监督系统, 确保医疗
器械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2) MDD + AIMD →MDR; IVDD →IVDR
3) 药品, 化妆品和食品不在MDR/IVDR的范围内
4) MDR包括含有无活性的人组织或细胞的医疗器械
5) 无医疗用途, 但功能和风险与医疗器械类似的产品也纳入MDR
6) 含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要进严格的评估
定义: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2011/696/EU (OJ L 275, 20.10.2011, p.
38).
7) 电子商务服务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要符合Directive (EU) 2015/1535
8) 通用规范CS (Common Specification)
9) 规定经销链相关方 (Economic Operator) 的职责
10) MDD/AIMD中的Annex 的临床评估 或警戒系统纳入到了MDR的正文里
11) 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器械
12) 缺陷产品对患者的补偿
13) 风险管理和临床评估互相依赖, 定期更新
14) 法规负责人需要满足要求, 负责监督和和控制医疗器械的生产, PMS和警戒
系统的活动. ---- 类似于质量授权人
15) 欧盟代表与进口商和制造商一起起到连带责任
欧盟代表要求, 类似于法规负责人
16) 平行贸 Parallel Trade, 特别是重新贴标签或重新包装
17) 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再加工和使用:
- 符合成员国的法规要求
- 再加工方要承担法定制造商的责任;
- 由医疗机构或外部加工方进行的一次性MD的再加工和再使用必须要符合通用
技术规范或协调标准或成员国的法规要求.
- 再加工器械的安全和性能应等同于初期的一次性MD
18) 植入器械: 患者应获得基本的信息, 包括标识, 危害健康的警示或注意事项
19) 带有CE标记的MD, 在欧盟内可以自由流通和销售. 但成员国可以限制某些器械
的使用.
20) 除了定制器械外, 所有器械都应应用UDI系统 (MDR执行后1-5年)
21) EUDAMed, MD的 命名Code
22) 植入和III类产品的制造商应公开产品的主要安全和性能, 及临床评估结果的概要.
- 安全和性能的概要应特别包括该产品在与其他诊断或**方法比较时的重要性,和二者的特殊使用条件
23) 在欧盟的层面上管理NB
24) 主管当局严格监控NB对技术文档, 特别是临床评估的评审
25) NB的飞行检查, 并对产品进行外观或实验室测试
26) 对输入或导出药物的III类植入产品和IIb有源产品, 欧盟*的*组应复审企业的临床评估报告, 并通告主管当局
27) III类产品和某些IIb产品, 制造商在临床评估或临床试验之前, 可以自愿地与*组联系, 咨询临床开发策略和临床试验方案.
28) 符合性评估时的产品分类: 按照国际实践分为四大类; 有源植入器械分为
---- (59)
29) Class III custom-made implantable devices 需要CE认证
30) 明确CE技术文件要求(Annex II & III)
我公司专业办理医疗产品出口欧盟、美国、中东南美等国家的各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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