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ce认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费用大概多少
CE的含义: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退出市场。
医疗器械ce技术文档
CE MDR认证中REGULATION (EU) 2017/745,简称“MDR”
我公司是做:
1:新MDR法规和MDD指令的欧盟CE认证,CE*四版临床评价报告更新/编写
2:欧盟自由销售证书,欧盟授权代表(德国,荷兰,英国),
3:ISO9001/ISO13485认证以及咨询辅导
4:FDA注册,FDA510K,FDA验厂辅导/陪审和翻译
5:MDSAP咨询辅导,国内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
根据TUV莱茵消息,5月份以后将不再接MDD指令的CE订单,且现在接的订单企业必须在8月31日之前接受审核。
由此可见,接下来将会是II类CE的一个申请高峰期,毕竟MDR的费用会比MDD高很多。
2017年5月5日,欧盟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正式发布了欧盟医疗器械法规(REGULATION (EU) 2017/745,简称“MDR”)。MDR将取代Directives 90/385/EEC (有源植入类医疗器械指令)and 93/42/EEC(医疗器械指令)。依据MDR Article 123的要求,MDR于2017年5月26日正式生效,并与2020年5月26日期正式取代MDD(93/42/EEC)和AIMDD(90/385/EEC)。
MDR实施之后,在三年过渡期内仍然可以按照MDD和AIMDD申请CE证书并保持证书的有效性。依据Article 120 clause2 的规定,过渡期内NB签发的CE证书继续有效,但是从其交付日期起有效期不**过5年,并且于2024年5月27日失效
MDR已从指令升级为监管,这增强了其对欧盟成员国的约束力,并具有直接约束力。*各国转换为国家法律法规即可实施。在内容方面,MDR基于原始指令的整合,大大改进了医疗器械认证的规范和限制,例如产品分类规则,设备可追溯性,临床性能研究规范,上市后产品安全性提高以及有效性方面和监管。 MDR由10章和123篇文章组成,共17个附录。
关于监管的过渡期:
仅拥有根据指令90/385/EEC和93/42/EEC颁发的证书的设备可以投放市场,前提是自MDR应用之日起设计和预期用途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符合要求新规定。监管,市场监督,警报,经济运营和设备登记的规定。
可通过免税订单获得,符合新规定的设备可在2020年5月26日前投放市场。符合新规定的合格评定机构可在2020年5月26日前*并通知。可以采用合规合规评估程序,并在2020年5月26日之前根据新规定颁发证书。
关于MDR涵盖产品范围和分类规则:
医疗器械的分类继续以前的类别,根据风险等级分为四类:I,II a,II b,III。但是,分类规则从18增加到22.具体分类规则的条件和变化如下:
关于经济运营商的义务:
该法规在章*2条的定义中提出了“经济运营者”的概念。经济运营者是指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以及系统或手术袋的任何组合或消毒。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就是说,负责按照法规生产设备(包括组合或灭菌),销售和上市后操作的自然人或法人
其他:
*17条规定,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再利用只能在相应的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并应符合MDR规定。任何重新处理一次性设备或重新使用它的自然人或法人应被视为多路复用设备的制造商,并应承担制造商的义务,包括设备的可追溯性。但是,目前只有一些欧盟成员国接受设备再利用并有相应的规定。
欧盟授权代表、MDD/MDR CE认证咨询辅导、新版临床评估报告编写服务 (1381电8104话617)
MDR的主要变化:
1.扩大申请范围
2.提出的新概念和设备定义
3.优化医疗器械的分类
4.提高设备的一般安全性和性能要求
5.加强对技术文件的要求
6.设备上市后加强监督
7.提高临床评估的相关要求
8.建议建立和使用Eudamed数据库
9.提出设备可追溯性(UDI)
10. NB的严格要求
给企业一些建议:
•监管要求的大幅增加对制造商(特别是中小企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增加人才**性:制造商,*机构,*组,欧盟授权代表等需要熟悉法规,技术和人员
•尽早开始准备!
•检查产品分类和合规途径是否受到影响!
•内部自我检查,以确保技术文件:符合的技术要求;特别是临床评估!满足语言要求
•了解MDR和内部差距分析的变化
•选择一个稳定,成熟的公告机构!
七、技术文件的要求
MDR中添加了对技术文件内容的要求;且明确指出上市后监管计划和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都是技术文件的一部分,并要求依据上市后监管体系收集的资料对技术文件中相应信息进行更新。
八、技术文件的基本内容
器械说明与性能指标
包括变型和附件包含器械说明与性能指标,以及引用的前代和类似器械的信息。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设计与制造信息
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
包含其符合附录I提供的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的证明资料。
风险利益分析和风险管理
产品验证与确认
临床前和临床数据(包含临床评价计划/报告,PMCF计划/报告);以及针对含药器械、人体/动物来源组织或其物制备的器械、引入人体并被吸收器械、具有测量功能器械等的相关附加信息
九、上市后监管的技术文件
AnnexIII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ON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详细说明了要按照Article83-86 编写上市后监管的文件,包含上市后监管计划、上市后监管报告或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
十、符合性声明文件
ANNEX IV 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详细说明了“符合性声明”文件包含的内容。
十一、加强器械上市后监管体系
Chapter VII POST-MARKET SURVEILLANCE, VIGILANCE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着重说明上市后监管、警戒和市场监管。
建立、实施和维护上市后监管体系(见Article83)。
强调上市后监管体系贯穿整个生命周期,并不断更新。
建立“上市后监管计划”(见Article84),具体内容见Annex III。
I类器械编写“上市后监管报告”(见Article85)。
IIa、IIb和III类器械编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见Article86)。
PSUR需定期更新并作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
建立警戒和上市后监管电子系统(见Article 92)。
在整个器械使用寿命期间,依据实施PMCF后取得的临床数据对临床评价及技术文件进行更新(Annex XIV part B)。
十二、完善临床评价相关要求
新法规提出:
要求根据Article61和附录XIV partA执行、评估、报告和更新临床评价资料;
提出对特定III类和IIb类器械,CER中要考虑咨询*小组的意见;
对植入和III类器械,提出考虑临床研究;
要求CER按照PMCF取得数据进行更新;
针对III类和可植入器械,提出了CER更新的频率;
明确证明实质等同性需考虑的特点;
要求其与风险管理的相互作用
十三、Eudamed数据库
新法规提出:
明确欧洲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建立目的和包含的信息(Article 33);
信息的公开性:
要求III类器械和植入式器械,安全和临床性能信息通过Eudamed向公众开放。
十四、提出器械的可追溯性(UDI)
除定制和研究器械外,其他器械均需建立UDI系统;
UDI信息体现在标签或包装上(不包含集装箱);
UDI-DI信息需要载明于符合性声明中(见Article27);
Annex VI Part B提出UDI-DI包含的信息;
可植入、重复使用、软件、可配置器械的UDI有特殊要求(见Annex VI Part C)
包装或标签上UDI实施的时间见Article123 (f)。
UDI 发行实体由欧盟会*。
过渡性:Article 120指出“在会根据*27(2)条*发行实体前,GS1、HIBCC和ICCBBA应被视为*的发行实施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EU Representative,欧代,EC REP,EU REP)简介
参考文件
MEDDEV 2.5/10
GUIDELINE FOR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是指由位于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境外的制造商明确*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为了更好地保护欧盟的消费者和环境,欧盟的法律要求,为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制造商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加贴了CE标志的产品必须标有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络地址;如果制造商来自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以外的国家,其产品必须同时标有制造商和制造商的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和联络地址。
2.欧代职责:
法规*I章 *35条
对于欧盟以外的制造商,授权代表在确保此类制造商生产的器械符合性,以及作为其在欧盟建立的联系人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鉴于这种关键作用,若欧盟以外的制造商未遵守其一般义务,出于执法目的,其授权代表依然应当对有缺陷的器械负法律责任。
本法规规定的授权代表的法律责任并不影响*85/374/EEC号指令的规定,因此授权代表应对进口商和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
应在书面指令中确定授权代表的职责。鉴于授权代表的角色,应明确规定其应满足的要求,包括提供满足资格条件的人员的要求,此类资格条件应与制造商处负责法规符合性的人员的资格条件类似。
法规*II章 *11 条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应执行其和制造商间授权同意的*任务。授权代表应根据要求向主管机构提供授权书副本。
授权书应要求且制造商应协助授权代表至少执行相关器械的以下任务:
(a) 核实已拟定符合性和技术文件的欧盟声明,且在适当时核实制造商已实施适当符合性评估流程。
(b) 保留一份可用的技术文件、欧盟符合性声明副本。如适用,保留一份包括所有修订和补充的相关证书副本,并按照*56 条,在*10(8)条*时期,由主管机构签发;
(c) 遵守*31 条规定的注册义务,并核实该制造商已遵守*27 和29 条规定的注册义务;
(d) 响应主管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文档,采用相关成员国确定的欧盟语言,证明器械符合要求;
(e) 向制造商转达,授权代表具有其经营样品注册地成员国主管机构的所有要求,或访问器械,并核实主管机构收到样品或可访问器械;
(f) 配合主管机构采取的任何预防或纠正措施以消除或,如不可行,降低由器械导致的风险;
(g) 立即通知制造商来自医护专业人员、患者和使用者与有关*器械可疑事件的投诉和举报;
(h) 如制造商违反本法规义务,则终止授权书。
在不影响本条*4 段的情况下,当所有成员国的制造商都未确立,且未遵守*10 条规定义务时,授权代表应与制造商一样为缺陷器械承担法律责任,并一样负有共同连带责任。
根据*3 段(h)点所述的理由终止任务的授权代表应立即将任务的终止和原因通知其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适当时也可通知参与该器械符合性评估的公告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