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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沙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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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机构
    成立时间:2012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金桥镇 王家桥村 世纪大道1500号
  • 姓名: 袁阳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防护口罩做CE认证和EN14683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 发布日期:2020-12-30
  • 阅读量:132
  • 价格:999.00 元/999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999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浦东金桥王家桥村  
  • 关键词:防护口罩做CE认证和EN14683

    防护口罩做CE认证和EN14683详细内容

    CE认证,普通防护口罩,非医用的。需要做测试+CE认证,目前整个周期包含测试和*大概在7个工作日左右。费用的话,每个机构不一样~
    一般建议是做NB机构,什么是NB机构呢?可以简单理解为,被欧盟认可的机构。新手小白可以问自己的发证机构两个问题就可以判断是否靠谱了,(1)是NB机构吗?机构号可以查询?(2)证书到时候网站可查吗?
    一、如果是欧洲市场出售个人防护口罩
    需要满足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标准要求,企业需选择有PPE法规授权的公告机构实施申请,需审核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CE技术文档。审核通过后可获得PPE法规的CE证书。欧盟个人防护口罩的标准是EN149,分为三类 FFP1: 过滤效果>80% ,FFP2: 过滤效果>94% ,FFP3: 过滤效果>97% 。
    二、如果要在欧洲市场出售医用口罩
    欧洲市场医用口罩对应的欧洲标准是EN14683,按照BFE、呼吸阻抗和防喷溅能力分为三个类别,依据产品是无菌或非无菌状态提供,其认证模式不一样。
    防护口罩做CE认证和EN14683
    近年来SUNGO为国内众多制造商提供了FDA验厂的辅导和翻译陪审服务。这其中包括了FDA提**天通知验厂的时间较端紧迫的案例,也包括了为连续两次验厂失败的制造商解除警告信并移除进口禁令的复杂度较高的案例。
    PART 1
    FDA工厂审查的概况
    FDA每年会对**的医疗器械制造商进行抽样审查,作为其进行售后市场监管的主要途径之一。所有的审查都会由美国FDA的工作人员进行,不论这些人是什么族裔,他们都是美国籍,都代表了美国的利益。
    近几年,在美国以外的国际市场,中国制造商的被抽样量一直稳居****。目前中国在FDA的注册制造商约为4500家左右,每年抽查的概率在2-3%。通常FDA工厂审查会由1名审查官进行为期4天的现场审查。制造商*支付任何审查费用。
    PART 2
    FDA工厂审查的直接后果
    大部分的中国制造商收到美国FDA的审查通知都会比较重视,基本上都会积极应对,动员内外部的力量和资源来确保审查顺利进行。当然也有部分制造商不了解审查可能会导致的结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后面很被动的局面。
    FDA工厂审查的直接结果会有三种,分别是NAI,VAI和OAI。
    代码 全称 中文译意
    NAI No Action Indicated *采取整改
    VAI Voluntary Action Indicated 自愿采取整改
    OAI Official Action Indicated 强制采取整改
    NAI表示在FDA工厂审查时,没有开出任何书面形式的不符合项(由于FDA的不合格报告表单的编号为483,FDA也将不符合简称“483”),也可以称为“零483”。
    VAI表示在FDA工厂审查时,FDA审查官发现了工厂的管理系统有违背FDA的质量体系法规的内容,进而开具了书面形式的不符合项,也可以开具了“483”。“483”的个数可能是1个,也可能是20个或更多。只要工厂按照FDA的要求积极整改,提供充分的证据,都不会导致更多后果。
    OAI表示在FDA工厂审查时,FDA审查官发现了工厂管理系统存在严重违背FDA的质量体系法规的内容,或者是没有能够按照FDA的要求对于VAI进行及时充分的整改,而开具的警告信(Warning Letter)。如果仅仅是开具了警告信而没有上Import Alert,制造商的产品依然可以出口,但是警告信会公布在FDA网站上,会影响美国客户对制造商的信心,必须尽快采取措施解除。
    PART 3
    FDA工厂审查的后果放大路径
    FDA的审查之所以让很多制造商觉得紧张,是因为稍有不慎,其结果的严重性可能会*放大,终让制造商失去整个美国市场。其放大路径如下:
    1. VAI没有按照FDA要求进行充分整改,会发展成为OAI;
    2. OAI没有按照FDA要求及时响应,会被列入Import Alert;
    3. 进入了Import Alert,企业的出口产品入境时会被自动没收(DWPE)。
    由于FDA工厂审查导致的Import Alert要移除,通常都需要进行再次的工厂审查。除了再次的工厂审查之外,还有海量的证据需要随同书提交FDA审查。从开始处理到终完成Import Alert移除的过程,效的处理周期需要一年时间。当然伴随着的还有巨额的费用。
    SUNGO在2016年帮助某中国制造商(其在2013年和2015年两次验厂失败,背有两封警告信和进口禁令)成功解除了警告信并移除进口禁令。问题能在一年内被我们解决,项目算是很顺利,但是这家制造商丢掉了原有的大部分的美国市场,损失很大。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国内的制造商,碰到产品不能出口时通常会寻求国际律所的帮助,例如本杰明、霍根路伟等。但实践表明,技术法规的符合性问题大部分时候并非是律所可以解决的。
    PART 4
    避免严重后果的方法
    面对可能的严重后果,预防永远是有效和成本的途径。采取预防措施,我们的建议是:
    1) 当您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之前,尽快建立起QSR820 体系。
    2) 寻求第三方的专业机构进行辅导。
    3) 寻求第三方的专业机构进行模拟审核。
    4) 在收到FDA验厂通知时,尽快联系专业机构提供支持。
    特别指出的是:有部分企业终被开具警告信并进入Import Alert是由于FDA现场审查时候的翻译人员对于技术法规和公司的质量管理系统不清楚导致翻译不准确,终导致审查员开具了很多不应该有的不符合。因此,寻找专业的翻译陪审也非常关键。
    SUNGO的FDA验厂辅导优势 :
    1) 辅导团队具备多年**美资企业的法规工作经验;
    2) 具有成功辅导包括新华医疗集团在内的近百家企业通过FDA审核的经验;
    3) 具有成功辅导FDA提**天通知的飞行检查的经验; 咨询师具有优秀的语言能力,担任陪审和翻译的任务会使得企业应对更轻松。
    防护口罩做CE认证和EN14683
    刚结束的2月后两周,我们接到很多工厂关于医用口罩产品办理国内许可证书的申请。随着国内的口罩供应逐步缓解,同时海外的疫情发展加快,口罩产品出口需求已可以清晰预见。为应对近两天广大客户关于口罩出口认证的问询,SUNGO整理相关国家和地区法规要求以及我们可以提供的服务内容。摘要见表1
    表1 SUNGO提供口罩出口认证服务
    Part.1
    欧洲市场
    欧洲市场对于口罩的管理分为两个主要类别,个人防护口罩和医用口罩。个人防护口罩主要是工业用防护,医用口罩主要是医院使用。
    医用口罩
    医用口罩对应的欧洲标准是EN14683,该标准对于口罩的分类如下图所示,按照BFE、呼吸阻抗和防喷溅能力分为三个类别,具体指标见表2。
    防护口罩做CE认证和EN14683
    TUV莱茵,TUV南德,***等CE认证(MDD/MDR法规),全套CE技术文件编订, CE*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编写,欧盟授权代表,欧盟自由销售证书,ISO13485:二016,医疗器械单一审核程序(MDSAP)审核、美国FDA注册(含FDA510K申请),FDA美国代理人服务/ FDA QSR820验厂辅导及整改,FDA警告信应对&RED LIST REMOVAL/QSR820体系辅导/OTC验厂辅导及整改,英国BRC认证咨询,BSCI验厂辅导;口罩NELNSON(尼尔森)检测:(EN 14683检测、BFE检测,VFE检测、PFE检测)、手术衣EN13795测试、防护服type5/6 (PPE认证咨询(89/686/EC个人防护指令辅导)。
    2017 年4 月5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正式签发了欧盟关于医疗器械*2017/745 号法规(MDR,EU2017/745),5月5日,欧盟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Union) 正式发布该法规。2017 年5 月25 日,MDR 正式生效, 替代了原医疗器械指令(MDD,93/42/EEC)和主动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AIMD,90/385/EEC)。
    MDR 由指令升级为法规,提高了对欧盟成员国的约束力,具有直接约束性,*各国转化为本国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即可落实实施。内容上,MDR 在整合原指令的基础上,大幅提升了有关医疗器械认证的规范和限制,例如关于产品分类规则、器械的可追溯性、临床性能研究的规范、增加上市后的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管等方面。MDR 共10 章123 条,并附有17 个附录。
    一、关于法规过渡期
    MDR 过渡期为3 年,共涉及四个时间点(见表1):
    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MDR主要变化情况介绍
    仅具有根据90/385/EEC 和93/42/EEC 指令签发的证书的器械可投放市场的前提是自MDR 适用之日起,其在设计和预期目的上无显著变化并符合新法规有关市场后监察、市场监察、警戒、经济运营商及器械注册的规定。
    通过豁免指令的形式上市,且符合新法规的器械可在2020 年5 月26 日之前投放市场。并可在2020 年5 月26 日前*并通知符合新法规的符合性评估机构。公告机构可在2020 年5 月26 日前, 采用合规的符合性评估流程并按照新法规签发证书。
    对于特定Ⅲ类器械和Ⅱ b 类器械产品,在已委派必要的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小组前提下,同样可通过指令豁免在2020 年5 月26 日之前投放市场。
    法规关于公告机构的要求(正文*35~50 条) 自2017 年11 月26日起适用,即公告机构在新法规发布后的六个月内即应开始进行相应的申请,符合要求后方可依据新法规开展符合性评估。
    同时法规对成员国主管机构的*和MDCG 的成立也设定了期限,要求于2017 年11 月26 日前完成。对于成员国主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设定期限为2018 年5 月26 日。
    二、关于MDR 涵盖产品范围和分类规则
    法规对“医疗器械”的定义结合了90/385/EEC 和93/42/EEC 指令的范围,并有所扩大,纳入了有源植入医疗器械、软件以及植入或侵入人体的非医疗用途产品,如隐形眼镜、美容植入物、去除脂肪组织的器械、发射高强度电磁辐射进行皮肤**等操作的器械、利用磁场大脑神经元活动的器械等。对药械组合产品的描述也更为具体,法规还适用于使用活性或非活性动物、人源组织或细胞的产品制造而成的器械。
    医疗器械的分类仍延续了之前的大类,即按照风险等级分为四大类:Ⅰ、Ⅱ a、Ⅱ b、Ⅲ类。但分类规则较之前有所增加,由18 条增加至22 条。具体分类规则条款情况及变化情况见下表2:
    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MDR主要变化情况介绍
    三、关于经济运营商各方义务
    法规在*I章*2条定义中提出了“经济运营商”的概念,经济运营商是指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以及任何对系统或手术包类器械进行组合或消毒并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在符合法规规定情况下负责器械生产(包括组合或灭菌)、销售及上市后运营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规首先规定了制造商的义务,涵盖生产、合规、上市后监管的产品全生命周期,但法规同时规定,经销商、进口商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在向市场提供以其名字、注册商标命名的医疗器械时应承担制造商相应的义务,也包括变更相应器械预期用途或变更其他影响其符合性的事项的情况。在上市后监管要求中,经济运营商同时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法规对各方义务的描述更为明确也更为具体,对于制造商的要求更为细化,因此新法规执行后,各方应首先明确自身职责和义务,规范有序地开展生产和市场活动,应审核确认上游供应商是否符合规定,并确认能够证明自己的下游流程符合规定,应按照对应的警戒系统的要求进行或配合事件上报,配合完成现场安全纠正措施,并依据职责组织培训。
    四、其他
    法规中规定了对于一次性使用器械的再处理即复用的要求。
    MDR
    *17 条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复用只能在相应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且应符合MDR 的规定。任何对一次性使用器械的再处理即复用的自然人或法人应视为复用器械的制造商,承担制造商义务,包括器械的可追溯性。但目前只有部分欧盟成员国接受器械复用并具备相应的法规规定。
    MDR 在很多方面的规定都趋于更加严格的监管模式,更加强调持续监管和*协作的监管方式。如从监管层面自上而下确定了欧盟、各成员国、公告机构、经济运营商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从法规层面设定了成员国之间、公告机构之间及制造商与监管部门之间沟通和协作的制度及途径,从产品监管角度来讲,从产品生产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符合性评估过程中的通用基本要求、技术文件建立、上市后监管文件建立、临床证据等上市前监管要求,到符合性评估程序要求,以及上市后监管、警戒和市场监管等措施,覆盖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并规定了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UDI 及市场监管的电子系统等。
    基于本版法规的医疗器械监管将很大程度上提高欧盟对医疗器械产品的要求,不论是制造商还是公告机构都将面临更严格的管理,基于目前的产品分类规则,更多的产品将需要执行公告机构参与的符合性评估流程,更多的品种纳入了医疗器械监管。
    五、关于我国审评审批制度可借鉴的思考
    基于对法规的研究,在审评审批及监管过程中认为有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是整体监管的理念,产品符合性评估程序中不仅包含技术文件审评与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还包含对上市后监管计划及相关警戒数据报告的审核,且上市后监管责任明确。在产品上市之前即明确了上市后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并使得上市后监管有相应的依据。
    其次是持续监管的理念,关于监管评估,法规规定:公告机构应至少每隔12 月开展一次适当的审核和评估,以确保相关制造商采用批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上市后监管计划,公告机构至少应每隔五年随机对制造商进行一次现场突击审核。包括对制造商经营场所的审核,必要时还包括对制造商的供应商和/ 或分包商的审核。
    另外,上市后临床跟踪的规定,要求制造商主动收集和评估上市后临床数据,旨在确认器械的安全有效性、识别之前未知的并监控已识别的和禁忌症、识别并分析突发风险、确有收益/ 风险的可接受性以及确定器械可能的操作不当或**标示使用以验证其预期用途是否正确。上市后临床跟踪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三,科学监管的理念体现在法规的细节规定或管理要求中。如医疗器械产品种类繁多,法规对于特殊类别产品,其符合性评估程序中分别规定了特殊要求,例如与药物一同使用的器械的认证程序、利用人类或动物源组织或细胞及其物制造器械时的认证程序等,体现特殊产品的个性化要求;对于高风险产品,欧盟法规规定了*小组的职责中包含临床前咨询的程序;对于变更事项的规定,欧盟法规更接近产品本身,如涉及设计或特性的更改、协调标准更改等,使得变更事项更为明确。
    另外,欧盟在符合性评估过程中允许产品发生变化,相比于中国法规审评审批过程中无法变更的要求,这种方式更为灵活;充分利用UDI 及电子数据系统等工具, 从欧盟法规层面规定了电子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要求,从而增加器械上市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gbagg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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